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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01-16 09:54 [ ] 浏览次数:

 

 

盐城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2016年12月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成立盐城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简称盐城市台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盐城市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并受其保护。本会宗旨是增进会员间的交流联谊,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盐台两地经贸交流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盐城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1、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

2、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为会员和前来投资的台商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贸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推动企业互助协作,共同发展;

4、举办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5、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单位会员是以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名义加入的会员,其代表必须是本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实际负责人。个人会员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从业的台湾同胞以本人名义加入的会员,以及为本会服务的有关人员以适当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八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及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从业的台湾同胞,凡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行使监督权;

5、向本会反映和要求协助解决困难;

6、要求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3、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期缴纳会费;

5、根据自愿的原则提供本会所需的数据;

6、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规,依章依法经营企业和从事经贸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予以劝告、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经理事会通过,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推选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经费的预算、决算;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领导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监事若干人组成。理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

5、决定增免理事,必要时可决定增免本会领导成员;

6、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监事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产生。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2、台商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3、个人素质较好,在广大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4、热心协会工作,遵守协会规章,有较强工作能力;

5、未在其它社会团体中担任法定代表人;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并主持召开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4、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5、必要时可授权委托本会其它领导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组成人员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监事长、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可参加理事会议。监事会的职权是:

1、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

2、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策执行情况,对理事会和工作职能部门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会长和理事予以纠正;

5、必要时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为了便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本会可聘请盐城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担任协会相应职务,受聘人员按协会章程规定程序产生,不领取协会的报酬。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盐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三条 本会暂不设立分会。各县(市、区)可根据台资企业数量视情设立会员联谊委员会,由本地区会员协商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联谊委员会不是独立社团机构,受本会理事会管辖和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不加入外国商会及境外社团组织。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不跨地区在其它台资企业协会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利息;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协会会费实施办法》收取会员会费。《协会会费实施办法》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使用受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条款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情势变更,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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