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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贯彻《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1-07-29 08:52 [ ]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江苏省台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农垦集团、省林业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制订出台贯彻落实“农林22条措施”申报指南。现汇总发布。 

  第1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申报项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按照《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平等保护台资企业在内的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申报指南 

  1.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jsnc.gov.cn)查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 

  2.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与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按照依法自愿原则洽谈流转方式、流转价格、流转期限和具体条件等相关事宜; 

  3.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流转土地用途、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进行审查审核; 

  4.审查审核通过后,流转双方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咨询方式 

  联系处室: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联系电话:025-86263134 

  第2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申报项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林地经营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 

  (一)有关说明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自办发〔2020〕31号)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台胞台企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申报指南 

  1.申请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申请人为流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自然资源厅确权登记局 

  联系电话:96510 

  第3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申报项目:农业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省自然资源厅) 

  (一)有关说明 

  1.《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2.《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  

  3.江苏自然资源政务信息公开咨询 

  (二)申报指南 

  1.依据国家、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2.通过部、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系统,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监管。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25-86599638(政策咨询) 

  025-86599708(备案系统技术咨询)        

  第4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申报项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省财政厅) 

  (一)有关说明 

  各市、县财政或农业农村部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各级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以减轻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费支出负担,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申报指南 

  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联系当地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进行投保,提供投保品种生长情况、所有权属证明,仅需缴纳农户承担的部分保费,其余由各级财政承担。财政保费补贴由保险机构集中向财政部门代为申请,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需办理保费补贴申请手续。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各市、县财政或农业农村部门 

  省财政厅金融处 

  联系电话:025-83633113 

  申报项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2021年,为扶持促进我省农业企业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农信社签订合作协议,省农信社支持我省农业企业发展,农业企业在向农信社贷款申请、利率优惠等方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支持,我省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此项政策。  

  (二)申报指南 

  1.台资农业企业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进入协议名录库; 

  2.台资农业企业向当地农信社按要求提供申请贷款材料;  

  3.农信社审批,符合条件发放贷款。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省农产品品牌发展中心  

  联系方式:025-86261289 

  申报项目: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省财政厅) 

  (一)有关说明 

  台湾同胞比照外地户籍在苏创业人员申请  

  (二)申报指南 

  江苏境内全体城乡创业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十大类重点群体为重点支持对象)可向各市县人社部门就业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协议、身份证明等材料。事后由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各市县人社、财政、经办机构 

  省财政厅金融处 

  联系电话:025-83633705 

  第5条 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申报项目: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江苏证监局)  

  (一)有关说明 

  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 

  (二)申报指南 

  针对台资农业企业,通过集体培训、当面沟通等形式,及时传达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发行交易所融资产品。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江苏证监局会计处 

  联系电话:025-84579675 

  第6条 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 

  申报项目:对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省财政厅) 

  (一)有关说明 

  对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公司服务对象、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服务对象限定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政策性“双控”业务的担保规模(单户在保余额)限定在10-300万元。  

  (二)申报指南 

  1.联系全省各地分公司或办事处,对接业务需求。 

  2.联系合作银行(各地农商行、农行、邮储、江苏银行等)对接贷款需求,省农担公司按规定提供担保服务。 

  3.主体可在农业农村部新型经营主体直报平台、江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省农担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4.属于申请服务事项,按正常项目申请提供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基础材料,无需额外提供减免保费材料。   

  (三)咨询方式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农担公司) 

  联系电话:025-83633155 

  025-89698031(公司总部) 

  各分公司联系方式详见农担公司官网: 

  http://www.jsafg.com.cn 

  第7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申报项目:相关涉农补助资金(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台胞及台企在符合支持政策的条件下,同等享受各类资金支持。  

  (二)申报指南 

  1.每年初省农业农村厅下达各设区市、县(市)资金支持金额及支持方向。 

  2.各设区市、县(市)按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3.各设区市、县(市)对申报项目评审后进行公布。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联系电话:025-86263713 

  申报项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农机行业方面: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纳入补贴范围的机具按规定进行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要求测算确定。 

  (二)申报指南 

  1.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通过手机App在线或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经审验公示信息后兑付补贴资金。 

  3.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购机者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机具实物信息、银行卡(折)号、开户名,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行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025-86263069    

  025-86263046 

  第8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申报项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 (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涉及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2021年农业农村部暂停我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项目,未下达任务和绩效指标,我省今年暂不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项目。  

  (二)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装备处 

  联系电话:025-86263026 

    第9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申报项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 (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既是补短板工程,又是今年“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农业农村部明确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采用项目化和约束性绩效指标管理方式,按照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建设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设施。    

  (二)申报指南 

  补贴对象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已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补贴资金实行双限,即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单个主体不超过100万元。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联系电话:025-86263603 

  第10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申报项目: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 (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支持并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我省投资,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业。  

  (二)申报指南 

  与计划投资所在市、县(区)政府、乡镇(街道)、村委会洽谈,在流转土地、建设用地等方面与大陆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025-86263731 

  申报项目: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省市场监管局)  

  (一)申报指南 

  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为台胞台企积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准入登记服务。  

  (二)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指导处 

  联系电话:025-85537611 

  第11条 支持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申报项目:鼓励台胞台企积极利用科创中心提供的资源集聚、政策优惠、机制创新等优势,培育新兴高科技农业产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1.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江苏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共给予50万元奖励; 

  2.鼓励农业新型研发机构落户发展,通过南京市级备案的,市财政将一次性给予每家50万元的平台资金补助,区级最高额外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 

  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当年通过科技部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指南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农创中心企业服务部申请即可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南京国家农创中心发展规划部 

  联系电话:025-86263265   

  025-58283015 

  第12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 

  申报项目:来苏涉林的相关台胞和台资企业,在基金扶持、政策申报、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便利(省林业局) 

  (一)有关说明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林业工作实际,为来苏涉林台胞和台企提供高效的服务。 

   (二)申报指南 

  积极鼓励相关涉林台胞和台企积极参与林业科技项目,参照大陆相关林业科技项目的要求和条件,参与林业科技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和优良的品种,为林业科研教学单位,国有林场,林农龙头企业提供支持。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林业局行政审批与科技产业处 

  省林业局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省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联系方式:025-86275330 

  025-86275211 

  025-86275434 

  第13条 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 

  申报项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台胞及台资企业在符合支持政策的条件下,同等享受各类资金支持。  

  (二)申报指南 

  1.每年初省农业农村厅下达各设区市、县(市)资金支持金额及支持方向。 

  2.各设区市、县(市)按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3.各设区市、县(市)对申报项目评审后进行公布。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联系方式:025-86263276 

  申报项目: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 (省市场监管局) 

  (一)申报指南 

  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为台胞台企积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准入登记服务。  

  (二)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指导处 

  联系电话:025-85537611 

  第14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申报项目:积极鼓励相关涉林台胞和台企申报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省林业局) 

  (一)有关说明 

  鼓励支持林草中药材生态培育,增加优质中药材供给,对开展生态种植、仿野生栽培、野生抚育的林下中药材基地予以适当倾斜。   

  (二)申报指南 

  以经营主体为单位申报的,以林下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应在500亩以上,以林下种植、林下产品采集、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经营面积应在300亩以上。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林业局行政审批与科技产业处 

  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省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处 

  联系方式:025-86275330 

  025-86275527 

  025-86275579 

  第15条 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申报项目:支持台资企业与省农垦集团在土地经营、技术合作、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食品)展销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省农垦集团) 

  (一)有关说明 

  省农垦集团现代农业涉及稻麦种植、奶牛养殖、水产养殖、肉鸡养殖、林业及苗木产业、高效农业等多个领域,在产业链各个环节均可进行合作。  

  (二)申报指南 

  台资企业在现代农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先进技术、优势品种、市场渠道等,可与省农垦集团对接洽谈,共同商定适宜双方的合作模式等,推进涉农项目落地。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农垦集团农业发展部 

  联系电话:025-83603676 

  第16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申报项目:申报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 (省台办) 

  (一)相关说明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二)申报指南 

  根据国台办等相关部门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相关要求,由申设基地的涉台农业基地或园区向所在设区市台办报送申请,设区市台办审核申报信息,经省台办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台办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各设区市台办经济处 

  省台办经济处 

  联系方式:025-83710662 

  第17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 

  申报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申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总体参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11号)相关要求执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立足县域,以规模种养为基础,推进“生产+加工+科技”一体化发展,集聚现代要素和经营主体,加快产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全面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创新科技集成和联农带农机制,着力打造引领带动乡村产业振兴的平台载体和农业现代化的“引擎”。  

  (二)申报指南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发申报创建通知后,我省按照由产业园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设区市推荐、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审议、省农业农村厅与财政厅会商一致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开展申请创建工作。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材料包括产业园创建方案、经县级政府审批的建设规划等。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   

  联系电话:025-86263715 

  第18条 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申报项目: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 

  (一)有关说明 

  自然资源部正按照党中央“多规合一”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新的规划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新的规划资质申报标准出台后,将面向各规划编制单位(包含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二)申报指南 

  新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预计在2021年年底前后出台,具体可关注自然资源部网站。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自然资源厅空间规划局 

  联系电话:4000996938 

  第19条 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申报项目: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把台湾同胞纳入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支持范围,鼓励其入乡创业 (省农业农村厅) 

  (一)有关说明 

  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自2019年开始,每年安排培养农村创业创新者800人,重点面向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高职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退伍军人等农业后继者,培育对象由涉农院校组织遴选。培训内容要强化职业素养、团队合作、科学发展等模块,补齐农业农村知识短板,增强创业兴业能力。  

  (二)申报指南 

  登录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点击农民教育培训申报系统,注册登录后,选择农村创业创新者培训类型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后,符合条件即可参加培训。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江苏省职业农民培育指导站 

  联系电话:025-86263816 

  第20条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申报项目: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编制《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涉水台资企业,省水利厅推荐其技术或产品上报。(省水利厅) 

  (一)有关说明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根据当年水利工作重点,发文组织《指导目录》征集工作,省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为申报技术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能够有效解决“补短板、强监管”重点领域关键问题;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管用实用; 

  3.技术特点突出,适用范围明确,推广运用的方式、方法、条件清晰,易于应用; 

  4.具有国内外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5.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水利厅科技处 

  联系方式:025-86338127 

  第21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申报项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省市场监管局)  

  (一)申报指南 

  支持台资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管理有关规定,平等参与农林产品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省市场监管局做好指导工作,积极向国家标准委推荐优秀申报项目。  

  (二)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管理处 

  联系电话:025-68952672 

  第22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申报项目: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省供销合作总社) 

  (一)有关说明 

  1.依托供销社系统举办的农展会、年货大集等活动,增设台湾展位; 

  2.发挥省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平台优势,线上线下相结合,扩大涉台企业农副产品销售。 

  (二)申报指南 

  参照有关农展会、年货大集活动方案。 

  (三)咨询方式 

  联系单位: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事业处  

  联系电话:025-8345930 

 

来源:盐城市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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